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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16)
发布时间:2010/1/20 11:55: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前三是大陆法系的分类。
  4、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间法人是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人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合作社、商会等。
  会判断:国家机关(公法人)、公司(私法人、营利法人)、诺贝尔奖,宋庆龄基金会,寺院(财团法人)、商会,合作社(中间法人)、学校、医院(公益法人。不是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共中央、中共市委、共产党等市以上党的机关、团组织(机关法人)
  科教文卫体、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
  足协、工会、学生会、法学会、文联、青联、作协、佛教协会(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不同。如基金会这种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也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重要):
  (1)成立的基础不同,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6)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后者无此强制性规定,基于个人信任,彼此熟悉。
  2、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不能。法人成员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后者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法人的长久性,合伙的暂时性。
  4、法人有破产程序,设法定代表人,合伙没有。
  5、法人财产属于法人,合伙财产属于共有,而不属合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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