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17)
发布时间:2010/1/20 11:56: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法人虽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则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等。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
  判断:法人要对自己的债务以其所有财产担保债的实现,承担无限责任。(对)法人中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对法人对外所欠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