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25)
发布时间:2010/1/20 12:02: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中有两处用到“本人”:被代理人,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2)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比如婚姻登记、遗嘱、演出等。(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区别于居间人:为双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提供条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并不参加该法律关系,也不独立表达其意思。区别于传达人:原封不动地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提出自己的意思。传达人没有独立意思表示,不是代理。传达错误的,由表意人承担责任,传达人不承担责任,再由表意人与传达人按过错追偿,传达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用不着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代买文具是代理行为。代理至少有三方当事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尹飞的案例)
不得代理的行为包括:(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代书遗嘱只是代为书写而矣,并非代理,因为代书人并没有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