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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26)
发布时间:2010/1/20 12:03: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它又叫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双方行为)关系;二是授权行为(直接产生代理权,单方法律行为)。
  06年辨析:受人之托,终人之事。(考点就是委托代理。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一般应亲自完成,不得擅自转委托,滥用代理权。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但是,作为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严格来讲,指定代理也是法定代理。
  2、本代理和再代理(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由称为复代理或转委托。
  转委托要求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代理人要对自己的转委托负责。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再代理中,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也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3、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又进行的代理是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有代理的意思,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代理他人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代理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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