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28)
发布时间:2010/1/20 12:04: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四节 无权代理(△重要)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尹志强老师上课时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未婚妻只是借用意义上的使用,未婚,如何谈妻?无权代理也是,它并不是代理的一种。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是:看以谁的名义。
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一个月后,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尹的案例)
追认权和撤销权是形成权。催告权不是。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
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本质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效力待定的,后者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