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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29)
发布时间:2010/1/20 12:04:5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终止的原因:(1)本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例如,收养关系解除等。
  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的;(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若没有继承人,从遗产中扣除);(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比如:甲委托乙在美国给自己买一个烟斗。乙买回来后才得知甲已死亡。甲的儿女都不愿意要烟斗和支付货款。(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有效。甲的继承人应当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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