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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32)
发布时间:2010/1/20 12:06: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三节 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二是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时间段叫期间,时间点叫期日。
  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从5月1日起10天,那么,5月1日这一天并不计入期间,而是从5月2日零时开始计算,到5月11日24点。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应当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如约定在3年内提供劳务3个月,即指在3年内,提供劳务90天。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以前包括本数,以后,超过不包括本数)
  甲2000年3月1日从乙处借10万元,借期1年(借期从00年3月2日0时至01年3月1日24时,当天乙给了钱。(实践性)乙最迟在( C )向甲提出权利请求。A、01年3月1日 B、01年3月2日  C、03年3月1日 D、0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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