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自治权?
答: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
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3.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制定和执行政策,进行人事任免,管理社会治安,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提出法案、议案等。
4.立法权。
5.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财政独立权。
7.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8.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权力?
答: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权。
2.与立法有关的职权。
3.人事任免权。
4.中央交办事务的执行权和处理权。
5.其他重要职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四、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哪些权力?
答:1.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还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和程序暂停实施法律。另外,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2.财政权。
3监督权。
4.弹劾权。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以进行弹劾。
5.其他职权。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结构如何?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机关,依法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归律政司。由于香港属普通法系,该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包括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初级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终审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
澳门行政区基本法保留了检察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属性,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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