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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法制史:清朝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23 11:43:0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总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 尚德缓刑。
  (二) 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例律、等七篇。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五朝会典〉。“五朝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五朝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3.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蒙古例〉、〈回例〉、〈番律〉、〈苗例〉、〈西宁番子条例〉等。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2.刑罚:明、清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
  (1) 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 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 清朝仍用刺字刑。
  (4) 充军刑。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 发遣刑。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6) 枷号。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
  3.刑罚适用原则。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1) 〈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基本仿照明朝。
  (2) 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3) 清朝对?文字狱比附大逆定案。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须第三人附署。有中人、保人。
  (五)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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