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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宪法重要知识点辅导详解32
发布时间:2010/12/3 11:11:0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任期。
  答: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都为 5 年。其职权是:
  1 .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3 .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4 .人事任免权。
  5 .监督权。
  6 .其他职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组成和任期有哪些内容?
  答: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 5 年。
  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 现行《宪法》第 111 条规定: “ 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 ( 村民 ) 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 ( 村民 ) 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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