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硕宪法重要知识点辅导详解33
发布时间:2010/12/3 11:11:3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系统、组成和任期有哪些内容?
答: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方便群众诉讼为原则设立的,其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行政公署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均为 5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实践中,除军事检察院外,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因此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二、现行宪法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 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第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