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58)
发布时间:2010/1/24 17:11: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十五章 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占有的特征在于:
(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还可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甲委托乙保管电脑,乙是直接占有,有权占有。有权占有没有善意恶意之说。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对)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无权占有。
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公示手段是登记,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