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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59)
发布时间:2010/1/24 17:11:3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体现在: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表现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只对债权人负有义务。这是债的相对性。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的种类:(口决:主合分特简单)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包括从种类物中挑选出来的物);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因履行而消灭的同时,可转变为一方内部的按份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
  单一之债(人数)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简单之债(标的)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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