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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60)
发布时间:2010/1/24 17:12: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等也都可以构成债的发生原因。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与债的主体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其特征在于:变更以原债有效为前提;变更的是债的内容而非债的主体;变更之后,债的关系仍然有效。
  债的主体变更(△重要):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存在有效的债权;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下列债权是不得转让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仍然是有效的。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比如:债权不转让,只转让抵押权是不可以的。
  A把B撞了,C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B,C再要求A赔偿。是不是一个债权的转让呢?是。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4)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同。后者债务人仍是债务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意定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定承受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仅需通知即可。如企业的合并分立、继承、租赁物的出卖等。
  债的履行又称清偿。
  债消灭的原因:(口决:提醒小姐同眠。很显然此句口诀是某位男同学出的主意:))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也可导致合同终止。
  抵销(△重要),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法定抵销的要件包括:(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履行期;(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棺同;(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抵销为单方(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抵销的效力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不对。考债的抵销。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法定抵销必须是同种类的债才行,不能用生命之债去抵销金钱之债。
  提存(△重要。只适用于动产。),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在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指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但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比如:交到公安局的提存物,公安局库房的门未上锁,造成提存物被盗,公安局有管理不擅的责任,有过失,要承担责任。)亦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提存后,用债权人的名义存进银行的,不归国家)。如果提存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比如:A委托B将一车荔枝从广东运往北京,但B运到后找不到A。)则将提存物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后的价金提存。
  我国三个提存机关:公证处、公安局、银行。
  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独行为。为单方(形成权)、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即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混同的成立原因:1.概括承受。如合并、继承。2.特定承受。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合同关系及因合同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A与B有债务关系,两人结婚后,债的关系并未归于消灭,因为他们依旧是两个独立的人格,不能视为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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