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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62)
发布时间:2010/1/24 17:13:2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四节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为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天下雨,甲见一辆自行车在外面,以为是自己亲戚的就推到车棚里,交了两毛钱的管理费。后来发现是邻居的自行车。问甲是否可以以无因管理主张邻居给两毛钱?不能。因为甲没有为邻居谋利益的意思。但可以以不当得利为主张根据。
  管理时要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来管理。要以本人的意愿或可推知本人的意愿来管理事务,若明显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愿管理事务时,可以构成侵权。但是甲要自杀,乙跑去拦,结果把手蹭破了,花去医疗费200元。乙对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可以要求甲负担医疗费用。虽然从根本上来说是违背甲的本意。(司考考过)
  见义勇为在民法上通常构成无因管理。但警察见义勇为,由于他们有职务上的义务,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必要费用(注意不是报酬),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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