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应当考虑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提示:
完全被强制而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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