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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民法辅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发布时间:2010/1/28 16:30:3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民法上,公民与自然人是通用的。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内容广泛。
  三、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的时间以户藉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消灭。但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仍然受保护,并且我国的人身权制度还保护死者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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