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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民法辅导:浅谈公民(自然人)与法人
发布时间:2010/1/28 16:34: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浅谈公民(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基于自然属性存在(出生、死亡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受到民法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与自然人是不同部门法对其法律关系主体的称谓,公民的概念多见于宪法性文件(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其自然人主体称为公民,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公民”的称谓代之以“自然人”),自然人属于民法范畴的称谓。
  法人,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将其拟定为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团体。
  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有很大的区别,(1)首先能力产生和终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自身的年龄或智力发育状况决定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的。也就是说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必须要当其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智力健康才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可由自己或者其代理人实现。而法人的则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由其代表机构来实现。
  可见,民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虽然都是民事关系的主体,但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区别,针对二者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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