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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辅导:债权的概念及练习题(二)
发布时间:2010/1/28 16:44: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1、按份债务的履行。按份债务为各个独立的债务,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其中一个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但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按份债务,某一按份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例2: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答案:B
  2、连带债务的履行。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债务人内部约定的给付份额为由拒绝履行。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诉请其他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的履行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1)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未陷于破产程序的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其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参加分配。(2)一个连带债务人以其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消灭,各连带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也消灭,不再履行。(3)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该连带债务消灭,其他连带债务并不消灭。(4)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而无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对此应予承认,其他连带债务人仍需履行。
  例3: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
  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
  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
  答案:ABC
  3、连带债权的实现。每个连带债权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了债务时,其他连带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消灭,债务人可以此抗辩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在连带债权的实现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1)一个连带债权因与债务人的债权抵销,或者经提存或混同而消灭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2)一个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除该债权人应享有的部分以外,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3)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有过失、转让债权、免除债务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不产生影响。
  例4:在连带之债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起诉讼时,导致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B.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发生混同,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消灭
  C.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D.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进行抵销,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答案:AD
  4、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亦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5、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该债务人。上述行为只有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但在有偿转让或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或为自己债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为,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义务,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6、担保合同。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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