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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及练习
发布时间:2010/1/28 16:47: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第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
  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1)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其他条件,例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二,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需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成继子女,一般不受限制。
  例: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如下限制( )
  A.收养人无子女
  B.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C.被收养人不满周岁
  D.收养人年满周岁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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