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探望权问题掌握及练习
发布时间:2010/1/28 16:47:4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探望权问题。夫妻离婚以后,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的,离婚夫妻就探望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判决后,如果存在终止行使探望权事由的,经当事人申请,在征求双方意见后,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定,终止一方行使探望权。终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本问题的疑点在于,未成年子女的祖父祖母及其成年兄姐是否享有探望权。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条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享有探望权,成年兄姐不享有探望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国的伦理规则,应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的探望权。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例: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