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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宪法学讲义(11)
发布时间:2010/1/5 12:08: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因此,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必须年满45周岁。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3.国务院组成人员,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4.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种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5.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他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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