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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宪法学讲义(12)
发布时间:2010/1/5 12:09: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项决,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由于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的任免。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一)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宪法第86条),即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有: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领导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在总理领导下工作;总理召开并主持国务院会议,对所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等由总理签署。
  (二)会议制度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国务院的职权
  宪法关于国务院的职权的规定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明确的决议,将某些属于全国性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某些特别重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交由国务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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