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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3)
发布时间:2010/1/5 13:25: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5、简述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
  【答案】
  65、(1)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不需要这样的条件,多是由于历史、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划定的区域。
  (2)民族区别自治和特别自治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是宪法中的有关民族自治制度的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后者是宪法第31条以及两个基本法的规定。
  (3)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权限不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4)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
  (5)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如货币发行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则不享有这种权力。
  【考点分析】这是一道综合题,需要从两者的背景、法律依据、自治权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回答。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试题时,首先要列一个粗略的提纲,即准备从哪些方面进行回答,尽可能地多列一些方面,以免遗漏。然后根据提纲再正式答题。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8、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答案】
  (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
  (3)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题中,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我国选举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实际上是一道案例分析题。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问题时,首先要列出题目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事实,然后根据选举法中的相关规定判断每个具体事实是否符合选举法,如果不符合,问题在什么地方。所以,答题的关键是一定要罗列出案件中的所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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