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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民法辅导:核心法条之法人
发布时间:2010/2/1 21:57: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民法学讲义】核心法条:(三)法人
  1,《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4,《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民法通则》第四45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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