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债权的概念及练习试题(4)
发布时间:2010/2/28 10:45: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紫藤
31、提存。应明确提存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使债消灭的一种方式。提存的标的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提存的效力表现为,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风险、孳息都转由债权人享有或承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取回权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27:债务人将该债的标的物提存以后,则
A.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B.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C.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转移给债权人
D.标的物的保管费用转由债权人承担
答案:ABCD
32、合同分类。应掌握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标准、区分意义及法律适用。
例28:下列那些合同既是有偿合同又是要式合同( )。
A.房屋买卖合同
B.技术转让合同
C.保证合同
D.借用合同
答案:AB
33、涉他合同。包括利他合同和负担合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
例29:下列属于涉他合同的是( )
A.赠与合同
B.人寿保险合同
C.委托合同
D.居间合同
答案:B
34、格式合同。应注意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格式合同提供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当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例30:在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
A.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
B.提供格式条款方加重对方责任
C.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D.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答案:ABCD
35、要约。应掌握要约的要件。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要约没有相对人的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也有例外,如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标有价格标签的商品陈列等视为要约。要约须表明受相对人承诺的拘束的意思(删“表示”)。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必要要素,否则不构成要约。应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对要约人不具有拘束力。要约使要约人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受其拘束。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受到两项限制:一是要约表明是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或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已为订立合同作了相应准备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36、承诺。应掌握承诺的要件。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须于承诺期内或合理期内作出,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但例外的是,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完成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受领相对人主要给付的,合同可成立。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迟发迟到的承诺被视为新要约。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要约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否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7、招标、投标。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建设工程合同、成套设备采购、四荒土地的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公共机关的采购一般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分为定向招标和不定向招标。
例31: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上述各行为中哪一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
A.甲向乙发出招标书
B.乙向甲发出投标书
C.甲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案:B
38、拍卖。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买表示为要约,拍定为承诺。拍卖无保留价的,拍定有效;拍卖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报价低于该保留价的,最高报价不发生卖定的法律效力。
例32:竞买人以报价方式向拍卖人所作的竞买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 )。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对拍卖人拍卖公告的承诺
D.订立合同的确认
答案:B
39、合同成立时间。要式合同成立时间为完成特定手续的时间,不要式合同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成立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例33: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公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五日内答复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到三日,于第六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 )
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
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
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
答案:D
40、合同内容。应明确《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为合同的一般条款,不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该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还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
例34: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为农机,未确定具体内容,价格为300万元,交货期限为6月5日以前。后因交货时双方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
C.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协商补充合同内容的,合同生效
D.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协商补充合同内容的,为新合同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