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发布时间:2010/3/11 10:48: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按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成立的,并且活动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 自然性质的限制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而不是生命个体,它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是以性别,年龄、身份及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权利义务。但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2.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例:法人不得随意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国营企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企业主管单位的决定相抵触,等等。
3. 目的范围的限制
每个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其经营范围也不相同,因此它们都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对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来讲,一般只能从事行政管理和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企业法人的营利行为也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行为,应该依法宣告该行为无效,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它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范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它以法人内部机构产生的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包括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方面。
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