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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货币、有价证券
发布时间:2010/3/11 10:53: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货币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作为商品的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货币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动产。在我国流通的货币,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货币作为物,有如下特征:
  1. 货币是特殊的物,只能由特殊主体制作和发行。
  2. 在民事流转中,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必须用货币予以计算和支付。
  3. 货币在一般情况下是种类物。
  4. 货币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合一,即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凡是占有货币的人,就被推定为是货币的合法所有人。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在特别印制的专用的纸单上,通过文字及图形,表明特定的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是一种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文书,离开了它即不能主张该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也不能将这些权利转移给他人。所以,从本质上看,有价证券只是一种权利证明,但由于它本身就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特别是有价证券的合法转移,即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有价证券又具备了物的一些表面特征。
  有价证券作为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当不记名的时候被视为动产。但是有价证券在记名的时候不能适用动产的规定。例如,需要用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不是交付。
  按照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性质,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流通商业票据,如支票、本票、汇票,亦称支付及信用证券;也包括物品证券,如提单,仓单;还有服务证券,如车票、船票、飞机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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