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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之核心法条:(三)法人
发布时间:2010/3/16 11:18:5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1,《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40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4,《民法通则》第44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民法通则》第四45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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