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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讲义
发布时间:2010/3/9 15:06: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指向将来发生,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之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1.法定的解除权
  A.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的既有目的不能达到,发生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债务人行使解除权,径直消灭债之关系,免除赔偿债务。
  此时解除权必须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迟延履行);不可抗力发生,还能履行合同时不影响合同目的时,不能行使解除,此时有接受迟延履行的义务;不可抗力因行使合同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一般原则是损失自担。
  B.拒绝履行
  债务人明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行使解除权,径直解除合同(履行期后构成根本性违约);(预期违约?)如以默示行为表示,债权人则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C.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如中秋节到了还不送月饼)。
  D.违法履行,特殊解除原因,情事变更
  2.约定解除权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为一方保留,或双方保留。
  约定解除条件出现,造成损失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损失自担,因为对方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行使权利的权利。
  三、效果
  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当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损害的,发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效力。可以恢复原状,但不一定适于整个合同,应根据合同性质决定,看是否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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