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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1)
发布时间:2010/6/29 9:32:4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 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1) 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但这只是局部利益
  2)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 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
  3) 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
  4)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 !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 盖尤斯 !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 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⑤意志论―法国卢梭! 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 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 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 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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