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的特征
1. 调整行为的规范
1) 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 法律的规范性
a. 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b. 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
1) 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
2) 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 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 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3) 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a.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
b. 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c. 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2) 法律的利导性
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 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
1) 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a. 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
b. 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c. 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2) 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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