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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辅导资料20
发布时间:2010/6/29 17:43:2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监督检查。
  (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
  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8)邮政部门负责对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权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4项权力: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NextPage]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规划与审批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设立的申请
  设立 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4.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种苗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实行按需计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6.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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