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重点)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线、引火线等物品。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许可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其目的是要明确和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和生产安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下列1l项安全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审查
第九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人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NextPage]
三)生产安全要求
1.按照核定产品种类生产
在审查企业安全条件和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都要确定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的种类,这是对其生产范围的限制。生产企业不得超出或者改变经核定的产品种类从事生产,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原料管理
原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4.燃放说明和标志
产品标注燃放说明,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5.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
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了解)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和经营许可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地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NextPage]
(二)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
1.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其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了解)
(一)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应予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人;
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
4.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
5.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6.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7.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
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标志的。
2.道路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行为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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