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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辅导资料30
发布时间:2010/6/29 17:56: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了解)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和经营许可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地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
  1.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其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了解)
  (一)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应予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人;
  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
  4.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
  5.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6.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7.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
  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标志的。
  2.道路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行为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NextPage]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
  2.时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重点)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矿山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全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即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好似“通用件”,对三类高危生产企业普遍适用。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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