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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考试法硕联考试题案例(八)
发布时间:2010/6/5 9:40: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案情:
  2003年10月12日,刘某在某市一闹市区玩耍。刘某闲着无事,走到工商行某自动取款机前,无意敲击该机,忽然吐出100元。刘某于是不停地敲击,直至吐出10000元,刘将此款提走。银行根据录像,向刘某索要钱款,刘不退,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刘退出全部赃款。
  分歧意见:
  对于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停地敲击取款机,占有巨款,自认为未被他人发现,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无意敲击自动取款机,对其吐出的钱款有代为保管的义务,银行向刘某索要钱款,刘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从主观方面来说,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在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就已经在客观上控制着他人财物,即从合法持有变成非法占有,而盗窃罪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后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从客观方面来说,侵占罪的手段既可是秘密的,也可是公开或半公开,而且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才构成犯罪,而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的控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财物窃为己有。本案中,自动取款机摆放在公共场合,银行对取款机中钱物的控制在于取款时必须按照取款程序才能进行,现在取款机出了故障,任何人都可以不按照银行设定的程序任意取款,虽然取款机有银行安全监控系统,但实际上取款机中钱物是完全脱离了银行的控制,所以无论刘某是采取敲打还是其它手段取钱,都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正是由于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刘某敲打自动取款机取了已完全脱离银行控制的 10000元的巨款,刘某占有该款的行为应是基于无因管理的代为保管行为,即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刘某占有该款是合法的,当银行向刘某索要钱款时,刘某拒不退还,非法占有的目的显露无疑,即从合法持有变成非法占有,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案情为: 2004年3月,某乡农村青年赵某由于建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邻居张某借用现金3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以赵某向张某出具的3000元借据为凭。一个月后,张向赵催还欠款,赵由于无钱偿还,非常着急。赵某想:如果将保存在张某处的那张借据抢回,那么就不用归还张某的借款了。2004年4月15日,赵某趁张家只有他一人之机,带上一把尖刀窜入其家中,用尖刀逼迫张某交出借据。这时,张某被吓慌了神,只好把借据找出交给赵某。赵某将借据拿回家烧毁。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赵某被抓获。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作者认为,赵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赵某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就赵某已使用暴力,并无争议,关键在于:借据是否属公私财物?用暴力将借据抢回烧毁是否为“非法占有”?张某交出借据是否属“当场交出公私财物”?如果是肯定的,自然也就是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借据代表一定的财物价值,是财物价值的体现,赵某侵犯的是张某的合法财产。的确,借据属于债权性证明文书,本身并非实实在在的财物,赵某抢劫的也正是借据本身,意在消灭这一证明文书。但抢劫罪所侵犯的财产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产,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凭证。借据本身虽不是财产,却体现了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一旦借据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从而导致财产权的丧失。也就是说,借据体现着实实在在的财物。
  其次,用暴力将借据抢回烧毁属于非法占有。一方面,由于赵某无权撕毁借据,也无拥有欠款的法律依据,致使其行为非法;另一方面,赵某烧毁借据的目的是赖账,让自己不再支付本应支付的欠款,也就是通过丧失他人权利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
  再次,张某交出借据属当场交付财物。表面看来,赵某在写借据之时已实际占有了 3000元借款,一直到张某交出借据,该款也仍由赵某占有,本案也就不存在当场交付财物。但是,如果张某仍拥有借据,便有权要求赵某支付,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张某。赵某的占有仅仅是暂时的,只有在借据被烧毁,赵某才实际增加了自身的财产,张某才实际失去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结果与当场抢到的财物性质是相同的。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赵某具有通过强行抢回借据,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且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客体上看赵某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私人财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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