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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知识考试辅导讲义一(11)
发布时间:2010/6/9 12:47:3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的一种生产性资金,有专门的用途,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能足额使用,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集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企业也不得用于调剂盈亏。
  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
  (1)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2)结余结转使用,不足部分直接列支。
  2.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煤矿企业还要接受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年度终了,企业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5号)对违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行为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不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控制具有不同要求,各类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是:
  1)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2)防爆机械电气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3)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4)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3)其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是: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①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②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⑧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费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安全投入主体责任,并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了资金储备,有利于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
  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避逃逸,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全部推给地方人民政府,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扭转当前这种恶劣现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需要建立风险抵押机制,依法确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据此,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 1 8号)。
  (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 OO万元;
  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l 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按照产量、从业人数或销售收人等因素,参照以上标准确定本地区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标准。考虑到不影响特大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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