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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精选试题四
发布时间:2010/7/15 10:41:5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2)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是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致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
  (3)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4)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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