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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考试法理学辅导资料讲义(1)
发布时间:2010/7/20 9:34:2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
  四、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2.权利义务概念的重要性: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其次,权利和义务同样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最后,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这一对基本范畴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学概念和原则,并逐步形成法学范畴(概念)的逻辑体系。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二者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第二章 法的起源
  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丰富,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社会的分工、产品的剩余和交换,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进一步导致了贫富分化,导致了阶级的形成。阶级形成以后,掌握军事领导权以及生产、交换和分配权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就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原来氏族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就变成了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的暴力工具。这样,原始社会就解体了,奴隶制社会建立起来了。     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渐渐渗入阶级性,最后形成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法,这样,法就产生了。法和国家的产生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一方面,统治阶级要运用法律来维护其统治,来推动国家的运转;另一方面,法的认可和制定,法的普遍效力,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关系性质的根本变化,进而促成社会规范的发展变化。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最早出现的成为法是习惯法内容的记载;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二、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
  1.反映的意志不同。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氏族习惯则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2.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的创制是一个自觉的过程;而原始氏族习惯则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并世代相传和发展的。
  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氏族习惯通过社会的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的力量、人们的信念等因素来保证实施的
  4.适用的范围不同。法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而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部落;氏族习惯则仅适用于同一血缘的所有成员,而不管他们在哪一地区。
  5.存在的基础和规定的内容不同。法是建立在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主要是调整阶级关系的。而氏族社会的氏族习惯则是建立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的。
  6.调整的目的不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统治。而氏族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原始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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