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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考试法理学辅导资料讲义(5)
发布时间:2010/7/20 9:36:5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七章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
  1.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2.识别法的效力层次的标准:
  根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和法的效力范围三个标准。
  我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层次: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第二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
  3.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事项效力范围。
  二、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法的事项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2.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3.法的对象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对自然人的效力大致有四种主张: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折中主义。
  4.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时,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的问题。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八章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特征:(1)是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2)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3)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4)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5)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体系。
  二、法律部门及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通常凡是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划分标准: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为主,不同的调整方法为辅。
  3.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注:区别于法的渊源):(1)宪法部门(2)民法部门(3)刑法部门(4)行政法部门(5)经济法部门(6)诉讼程序法(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8)环境法(9)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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