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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考试法理学辅导资料讲义(6)
发布时间:2010/7/20 9:41:2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九章 立 法
  一、立法的概念
  1.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章指的是广义的立法,即法的创制,是指有权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法规的活动。
  2.当代中国的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1)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3)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注意没有人大常委会)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6)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3.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步。
  (2)法律草案的审议,这是立法程序中关键一步。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立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步,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效力。
  第十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
  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1)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法律规范规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与社会生活实际的具体性和特殊性之间的矛盾,要求对现行法律的有关内容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2)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性之间的矛盾;(3)法律规范的表达特点与人们的理解力之间的矛盾;(4)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3.法律解释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是:
  (1)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法定解释)和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其中有权解释根据其解释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不包括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规、法令的解释。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规、法令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又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共同解释);无权解释根据其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分为任意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解释)和学理解释(由教学机构、学术团体、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教育中对法律进行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法律解释又可以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4.法律解释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文意与法意相统一的原则。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基本特征:(1)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2)法律推理的前提是法律和事实这两个已知判断;(3)需要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4)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3.形式法律推理的三种方法: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4.实质推理,就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处于多元化时,借助于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疑难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1)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2)法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进行选择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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