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纠集十余人携带枪等工具与乙纠集的人在某处进行聚众斗殴,期间有人使用枪。斗殴结束后,乙报案称其被甲等人(乙只认识甲)殴打了,并且说明了当时有人用枪。后警方对甲进行侦查,发现甲开设赌场并纠集了十几人为其"看场子"等,并确定当天参加斗殴的就是甲及其"看场子"的手下,但是这些"看场子"的人的身份不能确定。后警方将甲及其他"看场子"的九人抓获,审查后,这九人其中八人参与了聚众斗殴,只有一人丙未参与聚众斗殴(但也在斗殴现场),但此人交代了斗殴结束后,其帮甲等藏枪的事实,丙是否能认定是对非法持有枪支部分是自首?
参考答案:①丙虽然已被抓,但被抓的前提是因为警方认为丙可能参与了斗殴,而并非警方知道其非法持枪的原因而抓丙。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之一(即被抓);②抓获"看场子"的人时,这些人里面哪些人参与了斗殴的并不清楚,自然对丙非法持枪的行动更不清楚(虽然知道有人用枪一事,但不知道是谁用的,即司法机关丙的犯罪行行还未掌握);符合特别自首条件之二;③丙如实供述了自己未被掌握的所犯罪行,条件之三。
综上所述丙为特别自首。
案例二: 一天,张二娃坐在王五的摩托车上兜风。途中,王五提出如果路上有摩托车就会去偷,张二娃听见后没说话。十分钟后,王五见路边停有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便要张二娃把兜风的摩托车(作案工具)看好,且成功偷了摩托车。张二娃就站在兜风的摩托车旁边,在有路人经过时也未告知王五,事后也未参与分赃。
请问,张二娃构成盗窃罪吗?
参考答案:构成盗窃罪共犯。张二娃是从犯。"在有路人经过时也未告知王五,事后也未参与分赃。"不能影响盗窃罪构成。
案例三: 张、李两人于某年8月25日晚潜入某市照相馆后院内偷窃五羊摩托车一辆(价值7000余元),两人将摩托车推出照相馆100余米以后,欲发动摩托车,但未成功。张某于是到附近工厂找来他的朋友王某,张某告诉王某偷来一辆摩托车,但没法发动起来,让王某帮忙修理一下。王某同意,帮张某修好车,把车开回李某的家里。事后张、李两人销赃得款4000元,张某分给王某200元。
问:对张、李、王三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张某主犯,其他从犯~~主犯正常判,从犯从轻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案例四: 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
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
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
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五: 甲乙二人是某国有食品集团公司副经理,丙为该集团公司财务科长,该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决定在收购生猪时收取对方的回扣,由甲具体经办。甲陆续收到回扣款20万元,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不入公司帐,而由包括甲乙丙在内的8名中层领导瓜分。甲乙丙三人各分得4万元,其它5人各分得1万余元。在审查甲乙丙三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时,甲主动交待三人还曾将保险公司返还的生猪综合保险费10万元不入帐,后甲乙各分得4万元,丙分2万元。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
甲是否成立自首?
参考答案:甲乙丙共同分取回扣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为甲乙丙三人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的情况,构成受贿罪.
三人收取回扣没有入公司帐,不属于公司财物,不是贪污行为.属于以单位名义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情况,实质是个人受贿,所以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甲乙丙三人将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费10元不入帐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因为甲乙丙三人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贪污罪.
成立自首.因为甲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贪污罪),应当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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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乘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参考答案:董某行为构成放火罪.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客观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认为已经构成既遂.
董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失火罪,而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董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七: 吴某,男,17岁,无业.200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7月12日从云南某地偷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来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6000克,纯度为80%.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①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分)
②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3分)
③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6000克海洛因计算,不以纯度30%折算.(4分)
④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2分)
⑤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2分)
⑥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2分)
⑦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
案例八: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 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 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 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 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 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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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被告人:童某,男,36岁,原系某国有工厂采购员。
被告人:林某,女,34,同厂工人。
童某因贪污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某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 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进行并罚。
案例十: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案例十一: 2001年5月,赵某与钱某因涉嫌共同抢劫犯罪被捕,一年后赵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钱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二人在监一有机会相间就密谋越狱逃跑之事。2003年10月的某日,管教干警罗某带赵某、钱某、孙某等三犯人外出劳动,赵某、钱某趁罗某、孙某不备用劳动工具将二人打晕,脱掉罗某的警服穿在赵某自己身上,然后逃跑。事后,钱某被追捕的武警抓回。监狱管教干警李某奉命侦查赵、钱二人脱逃一案,连夜对钱某进行审讯,要求钱某交待二人策划的越狱潜逃的计划内容、赵某的逃跑方向、可能的落脚点等等。李某对钱某反复作思想工作,交待政策策但钱某仍顽抗到底,拒不交待。李某十分恼火,称"敬酒不吃吃罚酒,看你嘴硬还是我的拳头硬",遂在审讯室内对钱某进行拳打脚踢,并用警棍对钱某头部进行殴打,将钱某左耳打聋。次日,李某又将孙某带到审讯室,讯问有关情况,孙某称事发突然,自己又被打晕,记不清了。李某又用警棍对孙某进行殴打,达半小时之久,并称"在我面前装傻,有你好瞧的!"李某将孙某带回监室后,又对与孙某同监室的犯人孟某说:"孙某不老实,你要替我好好地'照顾'他。"孟某为讨好李某,遂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殴打、罚站,李某对孟某的行为十分满意,多次违反规定给孟某送去烟、酒。不久,上级发现李某将钱某打聋一事,将其逮捕归案。在审讯期间,李某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指使孟某殴打孙某一事。
【问题】:(1)赵某、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何罪?如何处理?
(2)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犯人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1)赵某与钱某的脱逃行为应构成脱逃罪,其中赵某的脱逃罪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间内实施的,在查证属实后,应立即执行死刑;对钱某应将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抢劫罪的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要考虑到其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自首性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犯人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案例十二: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在路口设卡堵截。
【问题】(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论处?
(4)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该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参考答案:(1)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2)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对刘某应当以交通罪的共犯论处(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
(4)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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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王平与王福系兄弟。其父去世时,曾经留下一匹受孕的母马。因其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母马产下一匹小马。其时,王平家中正好缺少劳力,趁机提出欲分得母马。王福认为,马驹至少要等饲养一两年之后才能派上用场,因此,如此分割明显不公。王平在其要求被拒绝以后,从此不再照管这两匹马,饲养它们的任务完全由王福承担。
一年多以后,由于王福悉心照顾,小马已可以使用。而母马易受惊扰,脾性十分暴烈。王福决定卖掉母马,留下小马。随后,王福将母马卖与李祥,但未告知该马脾性暴烈。某日,正在使用该马时,母马受惊逃走,闯入张泰的养鸡场中,踩死50余只鸡,母马被张泰扣留。张泰向随后赶来的李祥要求赔偿。正好王平路过此地,王平认出了母马,说明自己是母马的共有人之一,并要求牵回,李祥不同意。李祥认为:如王平欲牵回母马,应返还其当初付出的价款。李祥还向张泰提出:既然王平是所有人,张不应向自己主张赔偿,而应向王平主张。王平认为:自己并未收受出卖价金,当然无返还责任,更不应承担对张的赔偿责任。三人就此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本案涉及到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②王平是否有权牵回母马?为什么?
③张泰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④如李祥向王福提出退马还钱,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⑤设王平起诉王福要求分得小马,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①财产继承关系;共同共有关系;买卖关系;侵权关系。
②无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的规定,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如受让人为善意,支付了对价,且标的物已交付,则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③由李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失的,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④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质量存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不予支持。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本案应采取折价分割方式,对王福要适当多分。
案例十四: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3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⑴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⑵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⑶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⑷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十五: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0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0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0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1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1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1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1年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被告应否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数额是多少?
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
设原告方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1)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虽然原告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
行政法规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
(2)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其中6万元部分是有效的,余下1万元部分无效。因为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的部分无效。
(3)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
(4)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5)被告不应退还定金利息。
(6)不予支持。因为既然原告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再主张请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这一违约责任]
案例十六: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2000年春,陈××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1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2)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3)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4)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王、张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5)属于侵权行为。
(6)a.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b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c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d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7)如果陈××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王、张夫妇所有。陈某应将房款交付给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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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 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甲要求乙支付丁、戊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发票一张。乙将发票入应付账款,并支付5万元货款。丁、戊拒付货款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甲向乙催要其余货款,遭乙拒绝。
现问:
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甲与丁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甲与戊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甲能否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对丁、戊提起诉讼?
乙能否以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对丁、戊提起诉讼?
乙收到甲的发货票并入应付款账,且向甲支付5万元货款,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参考答案:(1)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关系,即甲、乙对乙以自己名义为甲代销彩电这一行纪事
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2)甲、丙之间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购销合同关系,甲发货行为应视为甲代乙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甲、丁之间的关系与甲、丙之间的关系同。
(4)甲、戊之间的关系与甲、丙之间的关系同。
(5)甲不能以运输合同对丁、戊提起诉讼,因为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的客体并非运送货物。
(6)乙可以购销合同纠纷对丁、戊提起诉讼,因为乙与丁、戊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乙虽未直接发货,但乙对甲的发货行为予以追认。且丁、戊收到货物,甲发货行为应视为乙履行购销合同义务的行为。
(7)乙的行为是对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认,乙将成为甲的债务人,对甲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十八: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丁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己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己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与辛签订抵押该画的抵押合同,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己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丁对戊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甲、乙、丙的共有关系;②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③丁与戊的买卖关系;④戊与己的买卖关系;⑤己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丁与壬、癸的债务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己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己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己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己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担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己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己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己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案例十九:
某市陶器厂采购员曲飞,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5年来,曲飞的妻子沈萍和曲飞的父母以及陶器厂多方寻找均无效果,未发现曲飞的踪迹。由于曲飞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陶器厂按月将曲的工资发给曲妻沈萍,逢年过节还专门送点钱和物品,以示慰问。至1999年,曲飞下落不明已达5年,陶器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曲飞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的状态。曲飞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曲飞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不让陶器厂申请。陶器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曲飞父母认为自己的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999年6月,曲飞的妻子未经曲飞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曲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15日宣告曲飞死亡。曲飞的财产被分给沈萍和他的父母。沈萍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这名司机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2000年11月,曲飞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曲飞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曲飞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5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曲飞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沈萍恢妻关系。沈萍坚决不同意与曲飞复婚。曲飞诉至法院,要求与沈萍复婚,并返还其财产。
现问:
人民法院为什么裁决陶器厂不能申请曲飞死亡?
人民法院为什么受理了曲飞妻子沈萍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
曲飞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正确吗?
曲飞能与沈萍恢复夫妻关系吗?
曲飞被处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设曲飞一直未生还,则其死亡的日期为何?
设沈萍于2000年9月将与曲飞所生的7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曲飞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应否予以准许。
设曲飞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沈萍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沈萍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参考答案:(1)陶器厂不是申请曲飞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曲飞死亡的申请于程序不符。
(2)沈萍作为曲飞的配偶,是申请宣告曲飞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受理了沈萍的申请。
(3)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的、必经的程序。
(4)曲飞不能恢复与沈萍的夫妻关系。
(5)被其父母和沈萍继承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予返还;如果不存在,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6)其死亡的日期应为2000年8月15日。
(7)一般不应准许,除非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8)沈萍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曲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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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 甲(13岁)知道乙家珍藏宋代古董字画,于是甲潜入乙家行窃,但是甲搜寻了半天都找不到该字画,临走时甲在乙家客厅里放了一把火泄愤,还好邻居发现报警,及时扑灭了火,只烧毁了客厅的桌椅。请论述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甲构成放火罪,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其行为,甲入室行窃未成功后处于泄愤放火。对于其第一个行为即行窃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其不构成盗窃罪,对于第二个行为,构成放火罪,第一从客体方面来看,分析当时的情形,其只是具有烧毁乙家故意,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其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其只是破坏他人财产安全。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其实施了放火行为第三,从主体方面来看,其已满14周岁,能够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第四,主观方面,甲放火的故意。所以综上所述,甲构成放火罪
案例二十一: 甲女晚上十点下班独自走路回家,当走进昏暗的小巷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甲女一时害怕就拿起随身的雨伞往身后猛刺,随即在一阵惨叫声中快步跑出暗巷。事后发现原来乙男当时也正经过暗巷,没想到却被甲女刺瞎了左眼。请论述甲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甲女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昏暗的小巷,甲女完全能够预见到背后是路人而非意图犯罪的,但是甲女人过于自信的认为其后就是意图侵害其人身或财产的人,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结果根据当时情况来看肯定是违背甲女主观意愿的,甲女不构成故意犯罪,所以综上所述,甲女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二十二:
原告李某自己开办一奶牛场,饲养数十头奶牛。2000年3月,其中一头奶牛患病,病因不明,医治无效,既无法产奶,又有传染其他奶牛造成更大的损失的可能。李遂用车将该牛拉到野外丢弃。次日,农民唐某耕作时发现该牛,便将气息奄奄的奶牛牵回家,精心调治,不出3个月,该牛竟完全康复,健壮如初。李某得知,便找到唐某,要求唐某将奶牛还给他,并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给唐。唐不同意,李遂将唐告到法院,要求唐返还不当得利。
提问:1、唐的行为性质?李和唐之间的法律关系?
2、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3、唐取得该奶牛的所有权有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1、 唐某的行为属于先占,他和李某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唐取得奶牛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原始取得,并不是由于李某的行为。
2 、不能,李某抛弃奶牛的所有权是自己独立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所谓损失。因此,也就无所谓不当得利。
3 、有,给予法律规定,属于原始取得。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要概括:受有损失,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受有利益,但是具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李某丧失奶牛的所有权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
案例二十三: 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亡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自已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印刷厂与张某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2、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属无效条款。但该无效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条款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因此,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这部分治疗费用和职工住院期间的工资。并对本合同中的不合法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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