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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六)
发布时间:2010/8/20 5:56:5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分析: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的意义。
  (1)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由美国首创。我国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对宪法进行修改采用了这一方式。
  (2)宪法修正案方式的含义。
  (3)优点。
  (4)缺点。
  2、简答: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1)国体的概念、政体的概念。
  (2)国体决定政体。但同时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政体反作用于国体。
  (4)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2)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3)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4)人民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目的。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4、简答: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适宜的基本政治制度?
  (1)我国的国体。与这一国体相适宜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4)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5、分析: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1)宪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包括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国家机关都要坚持党的领导。
  (2)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党应当尊重和维护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力。
  (4)党要善于将党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
  6、分析:人大常委会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
  (1)人大常委会的性质。
  (2)人大常委会与法院和检察院的一般关系。
  (3)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宏观监督。
  (4)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的个案进行监督。
  (5)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的目的、原则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7、简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含义。
  (2)对选举权的正当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3)被羁押状态的人的选举权问题:并没有因为处于被羁押状态而停止所有人的选举权。己决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未决犯中除被检察院和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其他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有选举权,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4)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
  8、简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一人一票;每一个代表都代表一定的人口数。
  (3)我国选举权不平等的表现:城乡之间不平等;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作的规定。
  9、分析: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
  (1)我国选举法关于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的变化。
  (2)城乡之间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在平等原则下承认合理的差别。
  (3)城乡之间不平等规定的根据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工人阶级的人口数、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
  (4)这种不平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是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平等。
  (5)未来将根据社会的发展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
  10、分析: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代表人口数上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
  (1)我国选举法关于汉族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口数的规定。
  (2)上述规定的根据: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而少数民族在人数上比汉族要少,需要作照顾性规定。
  (3)上述规定的根据属于合理的范畴,因此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11、简答:我国单一制的基本特征。
  (1)单一制的含义。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2)单一制的基本特征。
  (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具备这些特征外,还以民族区域自治处理民族关系、以特别行政区制度处理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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