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考研硕士 >> 法律硕士 >> 正文
2015年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刑法辅导八
发布时间:2010/9/2 13:53: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是指使用捆绑、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没有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及其刑事责任。
  1950年5月1日,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了根本的改革。1980年,根据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制定了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坚持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但是,由于旧社会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国内外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直至今天,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现象,在城乡特别是比较偏僻的农村还比较普遍地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尤为突出。
  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四)本罪的主体,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三款还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只有“告诉的才处理”。这里的所谓“告诉”一般是指被害人本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也就是亲告;如果被害人处于不能亲告的处境,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由于后果严重,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正确理解“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含意。所谓“引起”死亡,只限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干涉者自杀身亡,以及为干涉婚姻自由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故意重伤或者故意杀害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