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注意的问题
1、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2、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杀(这里只有死亡的问题,而没有伤残问题的加重事由)。
3、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而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告诉乃论的犯罪,即告诉才处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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