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事故调查
知识结构体系(要点)(概念要系统、联系、区别来记)
大纲要求:
一、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
二、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三、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
五、掌握事故调查的常用技术和方法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熟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克服主观主义,保证做到客观、公正。
2.尊重科学的原则
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规律。
二、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做了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煤矿事故的调查。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3.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由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4.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的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三)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上级政府组织进行调查:(5种)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四)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extPage]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1~3人。
四)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4)事故调查组聘请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权利
(一)事故调查组的职责:(9个)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第一个)
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情况;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二个)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第三个)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四个)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事故处理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5.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第五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3种)
(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第六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般包括:
(1)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第七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漏洞,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如: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从业人员、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第八个)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九个)
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完成事故调查任务的前提下,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NextPage]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权:(3个)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获得相关文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规定。(4个要求)
1.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品德操守。
2.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工作操守。
3.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守纪、保密。
4.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统一安排,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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