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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1/1/10 11:24:0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

  3.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

  4.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

  二、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规范才能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组成一个法律部门。

  2.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

  3.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

  三、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标准

  (二)原则

  1.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

  2.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

  3.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

  4.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

  5.主次原则:应以法律、法规的主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四、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一)一般分类及其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

  2.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

  3.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

  5.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二)适用于部分国家

  1.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

  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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