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劳动者、劳动者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委员会)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员工招收、录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等项事务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律行为。具体的说就是保障与实现主体双方各自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例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
1. 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 协商解决争议原则;
3.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 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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