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行政管理程序,它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作为进口前提条件的其他类似的行政管理手续。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主要内容有: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自动进口许可制、非自动进口许可制。
(七)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地而采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即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而不是关于关税优惠(普惠制)保证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旨在进行除关税优惠之外的原产地规则的长期协调,保证这些规则本身不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使原产地规则以一种公正的、透明的、可预见的、一致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订并实施。
(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由于各个不同国家的产品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阻碍,或一国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标准和法规,将国外竞争者置于成本劣势。
协议为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性壁垒方面为各成员的贸易行为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协议旨在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等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
(九)《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政府为保护境内人和动物的生命免受食品、饮料和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为保护境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为保护境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有关措施。
(十)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宗旨: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便利国际投资,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
(十一)反倾销协议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是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成员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成员的市场。协议规定可以采取三种办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即国内的销售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
2.损害的确定。损害分为三种情况:对进口成员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对进口成员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威胁,或进口成员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认定应根据确实的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即进口产品的倾销与进口成员产业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十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企业或产业得到了利益。补贴可以引起三种损害:一成员的补贴损害进口成员的某一国内产业;另一成员的出口商与给予补贴成员的出口商在第三成员境内竞争时,前者会受到损害;一成员的国内补贴会损害在该成员国内市场竞争的其他成员的出口商。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成员主管机构根据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协议对反补贴的救济措施,采用了双轨制的救济制度:一是直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二是通过本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征收反补贴税。
(十三)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是指某一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它具有三个特点:它是对其他产业正当贸易行为而实施的;保障措施的非歧视性;保障措施的实施须经必要的程序,并有产品范围、实施时间和实施程序的限制。
协议规定了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实施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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