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备考知识点(7)
发布时间:2011/1/25 16:11: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要求
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培训和资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
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培训和资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干安全生产保障:
“三同时”;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应当做好维护、保养、检测的记录;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NextPage]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
(见上题)
(见上题)
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包与出租: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承包、承租时,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
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条件的具备: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4种规定(①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③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④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82)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9种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违法行为(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3)
(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6)
(4)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86)
(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9)
(6)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93)
(7)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